[内容速览] 购买了一张100元的小灵通充值卡,却因超过期限不能使用,购卡者将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00元购卡款,但未能得到一审法院支持,购卡者提起上诉。湖北省电信公司武汉分公司辩称,与易春华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合同关系,该合同依法成立,电信公司的行为并不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购买了一张100元的小灵通充值卡,却因超过期限不能使用,购卡者将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00元购卡款,但未能得到一审法院支持,购卡者提起上诉。近日,此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去年1月3日,64岁的武汉退休干部易春华在该市一电信营业厅购买一张100元小灵通充值卡,此卡背面明示:本卡在有效期内充值,可获赠10元话费;有效期至2007年1月10日,请在截止日期前充值;卡一经售出,恕不退款。
易春华在超过有效期准备充值时,得知由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充值,该卡已作废,且100元购卡款不能返还。经多次交涉未果,去年2月,易春华将湖北省电信公司武汉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返还非法侵吞的购卡款100元,退还给其他持卡人未能有效充值而被非法侵吞的购卡款,并向他公开赔礼道歉。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易春华取得小灵通充值卡的同时,与电信公司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易春华是用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电信公司提供等价的电信服务,该卡约定有效期至去年1月10日,且用红色标识醒目提醒,该有效期应视为合同的附终止期限。易春华在有效期届满而未充值,导致未尽合同义务,故其丧失了享有电信公司在有效期内提供电信服务的权利,其责任后果理应由其自己承担。该院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了易春华的诉讼请求。判后,易春华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武汉中院主持的二审庭审中,双方就上诉人未在充值卡有效期内充值是否享有返还请求权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易春华认为,电信公司不应当、也无权侵吞其100元购卡款;充值卡背面的格式合同,是典型的排除对方权利为自己免责的格式合同,他之所以不在有效期内充值,就是为了挑战电信的“霸王条款”。
湖北省电信公司武汉分公司辩称,与易春华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合同关系,该合同依法成立,电信公司的行为并不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由于上诉人当庭表示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期宣判此案。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