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发(2008)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国内外港航发展的新形势,根据省“港航强省”和市“以港兴市、全面跨越”发展战略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动全市航运业新一轮大发展,加快做大做强航运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港航强市的发展意识
航运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性产业,是运能大、成本低、符合循环经济和环保生态要求的“绿色产业”,也是我市实施“以港兴市、全面跨越”战略、建设海洋经济强市的战略性产业。我市港航资源丰富,港航优势突出,港航产业基础较为扎实,宏观形势总体上对我市航运业发展也比较有利,我市航运业处于新一轮大发展关键期,既面临挑战,更面临机遇。为此,必须充分认识航运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用足用好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全市航运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航运业结构
按照加快做大做强的目标,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技术进步为手段,以港口优势为依托,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正确引导和调控运力投向,大力吸纳和引进国内外资本,加快壮大运力,优化航运业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重点鼓励发展万吨以上散货运输船舶和千箱以上集装箱运输船舶,适度发展专业运输船舶特别是油品、液化气、化学品和冷藏运输船舶。鼓励航运企业之间、航运企业与货主之间的联合,鼓励国内外各类船运公司进入舟山,积极引进实力雄厚的国内外资本进入我市航运市场,积极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支持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中型航运企业和航运集团,培育航运龙头骨干企业。
三、用足用活税费优惠政策
(一)航运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二)航运企业的运输船只常年处于高腐蚀状态的,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但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三)国税、地税部门应当主动做好航运企业申请为自开票纳税人的依法认定服务工作,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其所得税税前扣除支出应遵循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的基本原则,努力为航运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具体操作办法另定。
(四)税务部门应依照合法合理的原则,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船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不合理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船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管理办法。
(五)当年新办、市外引进的航运企业及被列入省重点流通企业、省试点物流企业的市内航运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六)对在全市新建造船舶在市船舶交易市场办理相关手续的,免收一切费用。对全资引进的市外企业,其原自有船舶在市船舶交易市场交易时收取40%交易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市船舶交易市场进行船舶交易的,减半收取船舶交易费:列入本届市优、强名录的航运企业新增运力通过船舶交易市场交易的;市外引进航运企业从市外新购的船舶;以船东名义登记的船舶,在该船东控股成立公司后,该船整船产权过户到公司的;市外注册登记的本市船舶回到市内注册登记的。上述船舶必须为非老旧船。
(八)从市外购入的1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船、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一级汽油船、一、二型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船价10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收取船舶交易费。上述船舶必须为非老旧船。
四、建立奖励机制
(一)实行多贡献多得益的财政扶持机制。对新办或引进的航运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其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超过2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分别给予第一年65%、第二年50%、第三年45%的资金补助。对原已在舟山注册且具有一定规模(年计税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航运企业(船舶),以2007年度实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其当年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超过基数的,对超过部分给予50%资金补助;其基数内部分继续按原航运扶持政策兑现资金。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原注册在县(区)的航运企业(船舶),自2008年度起给予一定过渡期,即2009年底前可继续享受已出台的航运扶持优惠政策,2010年起全市航运企业(船舶)统一执行上述超基数补助,基数内补助不再实行新的政策。企业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仅限指海运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含其它税费。新政策执行期间县(区)不再出台航运业扶持政策。
(二)鼓励航运企业优化运力结构。航运企业新造、新购或引进船龄在18年以下、载重吨在2000吨及以上的特种运输船(指化学品船、集装箱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载重吨在5000吨及以上的成品油船和载重吨在10000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船,并在舟山注册缴纳营业税的,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在新增船舶投入使用的当年按企业净增加的吨位数给予每吨20元的补助。获得补助的船舶必须在本市注册连续满五年,不足五年的,其补助金按年均比例退还。新增运力来自在舟山注册的船舶和已获得省运力补助的船舶,均不享受此政策。
(三)鼓励规模航运企业落户舟山。对市外引进的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航运企业(船舶)将给予落户安置费补助:载重吨位1万—3万吨(含3万吨)一次性补助安置费5万元;3万—5万吨(含5万吨)一次性补助安置费10万元;5万
编辑:
吴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