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流动育龄妇女人口数高速增长。按照1998年9月22日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返回其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而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通过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有了新规定:流动人口生头胎可在居住地办证
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多是我市发展的一个趋势,也是舟山金鹰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的一个特色。该公司有上千名外来女工,几年前动辄就有数十名育龄女工请假返乡。近年来,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动与外省协调配合,上门为外来育龄妇女孕检,并将检查结果返回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这才使金鹰公司的情况得到好转。
“以前,这些工作是我市主动配合做的,而从今年10月1日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对严禁返乡孕检作了明确规定。”市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务院于2009年4月29日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调整和新增了部分内容。
服务以人为本
“从‘管理办法’变为‘工作条例’,从名称上可以看出这次调整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服务更加人性化。”该位负责人表示,届时,流动人口生育第一个子女可直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生殖健康服务证),可省去回户籍所在地办证的麻烦。
据介绍,10月1日以前,所有成年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前都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从今年10月1日起,办证对象限定为离开户籍所在地区、县的成年育龄妇女。10月1日以前,已婚育龄夫妻如果怀上第一胎,必须返回其户籍地办理《生育服务证》,从今年10月1日起,只要提供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即可在现居住地免费办理生育第一胎的生育服务登记。
此外,《条例》禁止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并取消了由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的规定,改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互相通报、核实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现居住地有关规定享受休假;实行计划生育的,还可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强化信息管理
据统计,我市现有跨县区以上的外来育龄妇女9-10万人。为破解外来育龄妇女计生监管的难题,我市已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与全省管理网络对接。这一做法符合《条例》关于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拓宽信息收集渠道等方面作出的明确规定。
“除了信息管理,《条例》在明确工作职责各方面都有新要求。”该位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了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责任,增加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义务。针对我市流动人口不断增加的实情,我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更为艰巨。
据了解,为贯彻实施《条例》精神,市人口计生委多措并举,做好《条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各项前期工作。
【作者】 余婷 来源:舟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