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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招商引资项目奖励

关于印发《舟山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0-04-20 14:08:47 来源: 作者:

舟山市招商局

                                                                                                        文件        

舟山市财政局
 
 
舟招商〔2008〕1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招商局(办)、财政局,市属有关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舟委[2008]17号文件和舟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完善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办法》舟招商组[2008]1号文件的精神,舟山市招商局、舟山市财政局特制定《舟山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舟山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实施办法
 
为了广开招商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舟山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舟委[2008]17号文件和舟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完善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办法》舟招商组[2008]1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新办外来投资企业
对新落户在舟山的,市外投资者股份占30%以上,且符合我市鼓励投资产业目录的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政策外,按纳税地所属原则,予以奖励。
(一)对注册资金2000万人民币(含同值外币,下同)以上的生产型外来投资企业和注册资金700万人民币以上非生产型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其对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二)对注册资金300万美元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上3个年度美国财富杂志排名),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其对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
(三)对投资额度较大、对我市经济拉动作用明显的外来投资企业,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予以奖励。
上述项目中符合市政府出台的扶持航运业和新城楼宇经济发展等相关政策的,执行其相关政策或由企业选择其一政策执行。上述项目中落户舟山市金塘、六横两大岛的,同时符合舟山市金塘、六横两个开发建设管委会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的,执行其相关政策或由企业选择其一政策执行。
二、鼓励以民引外,以商引商
对于民营企业通过股权置换、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位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按100万美元-500万美元、501万美元-1000万美元、1001万美元-3000万美元、3001万美元-5000万美元、5001万美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民营企业经营者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人民币(合作双方单位或个人已享受中介奖励政策的除外)。
对于民营企业与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合资合作,合同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且首批资金按规定到位并投产的,另外一次性奖励民营企业经营者10万元人民币。
三、鼓励开展中介招商
对引荐外来投资者在舟山新投资有关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奖励对象不包括舟山市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其它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实际由政府部门运作的相关协会等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引荐者所引进的外来投资项目,其资金和资产设备如期到位,经验资确认,并实际投产的,按注册资金中实际到位外来资本金的3‰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额为20万元人民币。(人民币与美元等外汇按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折算)。对受委托的专业中介组织引进我市重点投资项目,其最高奖励额为50万元人民币。
四、奖励程序
1、奖励的兑现一年一次,时间原则上定在次年年初。
2、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填报“舟山市招商合作项目预登记表”,由各级招商局会同有关单位按审批权限和落户地负责。未经项目预报或公告程序的,或预登该项目已由政府部门审批的,不予以奖励。
3、引荐人申报的项目登记后,由各级招商部门公示一个月,无争议的可被确定为该项目引资人。如有争议,在20日内无法调解确认的,该项目取消奖励。有多个引资人的,应明确一方为主要引资人,具体办理项目申报和奖励。
4、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凭外来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和税务登记等证书复印件及到同级招商部门申报;引荐人申报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外来投资者出具的引资确认书;引荐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单位供职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执照,无正式工作的由所在地劳动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提供无业证明。
5、各级招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签署意见后报同级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申报单位或个人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表格及有效证件,到相关招商部门领取奖金。
以上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税收归属地财政承担。
新增外来投资企业的奖励,根据税收归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对企业或个人的引资奖励,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在各级财政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列支,由各级招商部门负责实施。
五、其他事项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投资行为不能奖励,已奖励的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各县(区)应认真贯彻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招商引资  奖励  办法  通知                   
抄送:各县(区)人民政府
  舟山市招商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13日印发

编辑: 谢凯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