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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7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2016-12-15 11:22:08 来源: 作者: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有关规定,现对2017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调整,请各单位及时对照标准进行申报工作。

附件1: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附件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嵊泗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12月15日

 

 

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切实做好我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统计核实工作,现对《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作如下说明: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可燃商品包括①闪点≥60℃的液体:如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60℃的柴油,糠醛、>50度至<60度的白酒。②可燃固体:如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储存间,冷库中的鱼、肉间。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这里的50间是指客房数,不能以床位计算。此处的宾馆(旅馆、饭店)应包括疗养院、疗养所、度假村、度假别墅等。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这里的体育场(馆)、会堂都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企业资格的单位,如果是单位内部并且不对外开放的体育场(馆)、会堂不能作为重点单位统计。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室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以上娱乐场所应是经过消防开业前检查或经审核验收且申领了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包括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包括大中专院校,以及私立学校、股份制学校和外方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床位按每床一人计算。

    三、国家机关:

  1. 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党政机关由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部门负责消防安全,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指县(市、区)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办公地点。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1. 广播电台、电视台;

这里是指县(市、区)级以上的电台、电视台,乡村电台不能列入统计范围。

  1. 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通信应按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分别统计,地址应以机关办公地或通信机房为准。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这里包括汽车站、客轮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单位内部图书馆、展览馆不能列入统计范围。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单位内部陈列馆(室)、档案馆不能列入统计范围。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电网经营企业主要指电力调配、调度等企业,如电力局、电力公司或电厂等。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这里是指生产企业,凡具有合法企业资格的,都应列入统计范围。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此项应包括燃气气化站,混气站、以及工业气体的制造充装单位。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此项应包括油库、液化气站、露天堆场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等。

  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此项应是指已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或企业资格的单位。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这里是指交通部门发证的专业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单位。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常储存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商店。

甲类:①闪点<28℃的液体。已烷、戍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脂、醋酸甲脂、硝酸乙脂,汽油,丙酮,丙烯,60度以上的白酒。②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乙炔,氢,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水煤气,硫化氢,氯乙烯,液化石油气,电石,碳化铝。③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④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四氢化锂铝,氢化钠。⑤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⑥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等。

乙类:①闪点≥28℃至60℃的液体:煤油,松节油,丁烯酸,异戊醇,丁醚,醋酸丁酯,硝酸戊脂,乙酰丙酮,环已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②爆炸下限>等于10%的气体:氨气,液氨。③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钾,硝酸,硝酸汞,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④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荼,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⑤助燃气体:氧气,氟气。⑥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桐油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

储存量500公斤是指储存的所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总量。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竹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打火机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此处的员工应是指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人,在同一时间所有生产车间的员工总数在100人以上,管理人员、内勤人员、财务人员、文秘人员等不能计算在内。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2、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3、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4、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达500公斤以上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多个单位共用一幢高层办公楼、写字楼的,按产权应分别列入统计范围。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点的交通隧道;

    此项应包括地下人防工程非战时作为公共用房的建筑,如:改商场、市场、游艺厅等。

  1. 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总储存量是指设计可储存总量,不能以实际储存量来统计。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固定资产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造船、烟草、航天、铁路、纺织、造纸等企业;

  2、营业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场所;

  1. 支行级以上的银行

此项是指县级以上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

十三、其他

1、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属一个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按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2、在一个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或者建筑物内另有符合界定标准而法人代表不同的单位,应当各自独立统计。

3、同一层面的两个单位内部相邻或相通(公共部分除外),如防火分隔达到规定的要求,其建筑面积可以各自单独计算。

 

 

 

嵊泗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电  话

 

消防安全

责任人

 

地    址

 

邮  编

 

消防安全

管理人

 

是否原消防重点单位

□否     □区、县级消防重点单位    □地市级消防重点单位

 

 

 

 

 

□建筑面积≥1000m2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店、市场

□客房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场所建筑面积≥2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

□住院床位50张以上医院    □老人住宿床位50张以上养老院

□学生住宿床位数100张以上的学校   □幼儿住宿床位50张以上托儿所、幼儿园

□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检察院、法院

□广播电台、电视台     □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500m2的客运车站、码头    □民用机场

□建筑面积2000m2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常储存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商店

□生产车间员工100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竹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打火机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科研单位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达500公斤以上的科研单位

□高层公共建筑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

□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总储量在10000m2的以上的木材堆场

□总储量在1000万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固定资产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电子、铁路、汽车、钢铁、造船、烟草、航天、铁路、纺织、造纸等企业

□营业厅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支行级以上的银行

               
 

注:各单位自行对照,并在申报单位属性栏内选择一项打“√”。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和《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我单位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此申报。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经公安消防机构派员核实,该单位                 (属于或不属于)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核实人(签名):

 

                                                          年   月   日

 

 

 

经审核,                  同意或不同意)该单位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编辑: 胡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