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新闻网11月6日讯】(嵊泗县融媒体中心记者 毛舒雷)11月5日,嵊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由法检“两长”分别担任审判长和公诉人同庭履职,并邀请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东海渔嫂”代表等旁听庭审,首次创新引导被告人认购海洋碳汇的方式来履行海洋生态修复司法责任,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捕捞犯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驾驶自购的玻璃钢质“三无”船只,先后多次雇佣他人至北鼎星附近海域使用最小网目尺寸为91mm的刺网(国家规定最小网目尺寸为标准110mm)非法捕捞银鲳等渔获物。同年6月25日晚,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在嵊泗长乐陵园灵霄塔旁废弃房屋附近发现金某某等人在藏匿船艇,后查实金某某在禁渔期驾驶船艇捕捞的行为。
2025年9月9日,嵊泗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嵊泗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就民事公益诉讼达成和解,金某某支付因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失赔偿金28000元,赔偿金全部用以购买贻贝蓝碳。同时,金某某在嵊泗县县级以上媒体就非法捕捞给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赔礼道歉。

庭审现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系统出示全部证据,围绕犯罪事实与被告人进行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发表指控意见,当庭对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经审理,最终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责令被告人退赔未退赔的违法所得28000元。
据悉,自今年10月起,嵊泗县人民法院已依法审结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起,法检合力作用下,被告人皆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按时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共7.6万元,并以认购嵊泗贻贝蓝碳碳汇、参与“净滩护海”公益活动等多样化替代性方式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嵊泗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郑斌表示:“在涉及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转变过去‘重惩罚、轻修复’的工作理念,引导被告人以多种方式积极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通过柔性手段促使‘环境破坏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努力构建‘生态司法+绿色矫正’机制,实现个人矫正与社会公益的双赢,为维护海洋生态环境注入更多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