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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新规“严”字当头 最高可拘10日罚千元

2026-01-14 16:24:18 来源: 作者: 毛舒雷

  【嵊泗新闻网1月14日讯】(嵊泗县融媒体中心记者 毛舒雷)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八十九条对饲养动物行为作出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范。“遛狗不牵绳”“犬只扰民”等不文明养犬行为被纳入更为清晰的处罚框架,最高可处以10日拘留和1000元罚款。

  新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与旧法相比,此次修订不仅加大了罚款力度,还新增了违反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他人受伤两类处罚情形,并且针对违规饲养烈性犬、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受伤等情节较重行为,增设拘留处罚,可处5至10日拘留,填补了以往此类行为的处罚空白。

  据了解,县公安局联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正通过“执法+ 普法”双轨机制推进文明养犬。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若遇“遛狗不牵绳”等不文明养犬行为,可拍摄视频留存证据并拨打110报警;若被犬只伤害,应立即就医并保留病历、缴费凭证,相关部门将协助调解赔偿事宜。

编辑:吴晓燕